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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容論是調和神學命題與人的自由意志的嘗試。該神學命題認為,每一個事件都是有因果的,注定的,和/或由上帝指示的(即決定論,不要與宿命論混淆)。相容論概念裡的人類自由意志最初來自於希臘斯多葛學派,後來被無數的哲學家,如托馬斯·霍布斯和大衛·休謨,以及神學家,如奧古斯丁和約翰所公佈。相容概念裡的人類自由意志認為,雖然自由人的意志似乎與決定論的命題不可調和,但他們都確實存在,而且是彼此“相容”。
自由意志相容概念的基礎是“will”的定義。從神學角度來看,“will”的定義是根據原罪和人的精神墮落這些已知的聖經事實決定的。這兩個事實使規定了“will”的定義,將墮落的人視為“罪惡的俘虜”(使徒行傳8:23),“罪的奴隸”(約翰福音8:34;羅馬書6:16-17)只服從他的“主人”,也就是罪(羅馬書6:14)。因此,儘管人的意志如他所願是“自由”的,因為他希望根據其本性活動,而且由於墮落意志的本質是有罪的,墮落的人的思想“盡都是惡”(創世記6:5,參創世記8:21)。惡人,本性就背叛良善的靈(羅馬書8:7-8;哥林多前書2:14),“只尋背叛”(箴言17:11)。所以從本質上講,人是“自由地”做他願意做的事情,他也確實做到了這一點,但人根本無法做違背他本性的事情。人“想”做什麼事情,只是由他的天性決定的。
這裡,相容論對人具有自由意志和做自由人做了區分。人能“自由”地選擇做那些由他的本性或自然法則決定的事情。比如,自然的法則禁止人飛行,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是不自由的。人,僅僅可以做那些他的天性或自然法則允許做的事。從神學角度來說,雖然自然人無法自己順服神的律法(羅馬書8:7-8),無法來到基督面前,除非父召喚他們過來(約翰福音6:44),自然人仍舊可以按本性活動。他積極地抑制不義的道理(羅馬書1:18),因為他的天性使他無法不這樣做(約伯記15:14-16;詩篇14:1-3;53:1-3;耶利米書13:23;羅馬書3:10-11)。馬太福音7:16-27和12:34-37中,都有耶穌對這個概念的確認。
我們知道了自由人和自由意誌之間的區別,然後相容論從神學角度提出了人類自由選擇權的本性,人們稱之為決定論和/或上帝無所不知。基本問題是,如果人的行為總是要發生,那麼他如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(即,未來也不會有變動),並且除了已經發生的,不可能是其他事情。雖然有許多的經文段落談論這個問題,主要的只有三個。
約瑟的故事和他的兄弟
首先是約瑟和他的兄弟的故事(創世記37)。約瑟被他的兄弟們討厭,因為他們的父親雅各最愛約瑟(創世記37:3),而且,因為約瑟的夢和他們對夢的解釋(創世記37:5-11)。在一個適當的時機,約瑟的兄弟把他賣給一個米甸商人作奴隸。然後,他們把他的外衣浸在了山羊的血裡,以欺騙他們的父親,約瑟已被野獸殺死(創世記37:18-33)。多年以後,約瑟的哥哥在埃及遇見了他,在此期間,他一直被主保佑。約瑟對他們表明了自己的身份(創世記45:3-4)。以下是約瑟與他兄弟們的討論:
“這樣看來,差我到這裡來的不是你們,乃是神。他又使我如法老的父,作他全家的主,並埃及全地的宰相”(創世記45:8)。
約瑟此前曾表示,事實上是他的哥哥們把他賣到埃及了(創世記45:4-5),使得這個說法令人吃驚。幾章後,人們就提出了相容論的概念:
“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,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,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,成就今日的光景”(創世記50:20)。
創世記的故事告訴我們,事實上是約瑟的兄弟把他賣到埃及的。但是,約瑟明確指出,是上帝這樣做的。那些抵觸相容論概念的人會說,這節經文只是說明上帝出於好的目的“利用了”約瑟兄弟的行為。然而,這不是文中傳達的信息。創世記45-50告訴我們:(1)約瑟的哥哥把約瑟送到了埃及,(2)神差遣約瑟到埃及,(3)約瑟哥哥派遣約瑟到埃及有險惡用心,(4)上帝送約瑟到埃及是好心好意。所以,問題是,誰把約瑟送到埃及的?答案撲朔迷離:約瑟兄弟和神一起。這是約瑟兄弟和神兩方面一起做的。
亞述的委任
第二篇提到相容論的是以賽亞書10,這篇是對上帝子民的預言警告。如申命記28-29中神聖的承諾,上帝派遣一個國家來懲罰他的子民。以賽亞書10:6說亞述是上帝憤怒的棒,上帝“委託”他對人們“搶財為擄物,奪貨為掠物,將他們踐踏,像街上的泥土一樣”。不過,請注意,神對亞述的評論是:
“然而他不是這樣的意思,他心也不這樣打算。他心裡倒想毀滅、剪除不少的國”(以賽亞書10:7,NASB).
上帝讓亞述人入侵的意圖是對罪惡進行公正的審判,亞述人的目的是“毀滅、剪除不少的國”。兩個不同的實體抱著兩個不同的目的採取行動,帶來這一結果。我們進一步看,上帝表示,儘管這種破壞是確定的,而且是由他認可的(以賽亞書10:23),但他仍然會懲罰亞述,因為他“自大的心和高傲眼目的榮耀”(以賽亞書10:12,參見以賽亞書10:15)。即使上帝自己已經絕對無誤審判了不聽話的人,他也堅持讓那些受審判的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耶穌基督受難
聖經中講到相容論的第三篇在使徒行傳4:23-28。正如使徒行傳2:23-25中所說,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是“神的定旨先見”。使徒行傳4:27-28進一步表明,在希律王、彼拉多、外邦人和以色列人“聚集要攻打”耶穌並且“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”時,上帝已經確定這些要發生了。雖然上帝已經確定基督要死了,但那些處死他的人仍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。基督被惡人處死,“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,使他受痛苦”(以賽亞書53:10)。再次,“是誰將耶穌釘死?”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上帝和惡人一起——不同的團體抱著不同的目的,做了同樣的事情。
聖經中還有其他篇章也提到了相容論,如神剛硬個人的心(例如,出埃及記4:21;約書亞記11:20;以賽亞書63:17)。雖然相容論似乎使我們感到迷惑(約伯記9:10;以賽亞書55:8-11;羅馬書11:33),它已經被上帝用做調和他的主權法令與人的意志的手段。神是至高無上的(詩篇115:3,但以理書4:35,馬太福音10:29-30),神知道所有的事情(約伯記37:16;詩篇147:5;約翰一書3:19-20),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(創世記18:25;使徒行傳17:31;猶大書1:15)。誠然,神的方式深不可測(約伯記9:10;羅馬書11:33),所以我們應該全身心信任主,不依靠我們自己的理解(箴言3:5-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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