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些人對貸款收利息有疑問,在聖經中幾次我們看到對借來的錢要付適當的利率(箴言28:8,馬太福音25:27)。古代的以色列律法確實禁止對一種借貸付利息–就是那些借貸給窮人的(利未記25:35-38)。這項律法有許多社會、經濟和屬靈的含義,但有兩點值得一提。第一,律法確實幫助了窮人,讓他們的處境不至變得更糟。陷入貧困已經夠壞了,尋求幫助可能感到羞恥。如果一個窮人除了貸款之外還得負擔沉重的利息,這種責任就有害而無助了。
其次,這則律法教導了一條重要的屬靈功課。對債主而言給窮人無息貸款是一種憐憫行為。那筆款貸出去時他會失掉那些錢的用途;但這種實際做法表達了對神所施憐憫的感謝,感謝神不向他的子民收取恩典的“利息”。如同神慈悲地將身無分文且為奴的以色列人帶出埃及,並賜給他們一片自己擁有的土地(利未記25:38),所以神期望他們對窮困的市民施與類似的憐憫。
基督徒處於相似的境況中。耶穌的生、死以及復活向神償付了我們的罪債。現在,當我們有機會,我們可以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,尤其是主內的信徒,貸款給他們讓他們的麻煩不至升級。關於這點耶穌用兩個債主不同的態度作比喻(馬太福音18:23-35)。耶穌也教育他的跟隨者:“你們白白地得來,也要白白地捨去”(馬太福音10:8)。
聖經對借錢既沒表現出禁止也沒允許。聖經的智慧教導我們去借債通常不是一個好主意。債務從本質上讓我們成為債主的奴隸。同時,在某些境況中陷入債務中是“必然的惡”。但只要能聰明地處理錢財,合理安排償還債務–如果需要,基督徒可以承擔一些經濟債務的負擔。
關於基督徒陷入債務聖經怎麼說?基督徒應該借錢或貸款給人嗎?


















